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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暂行)
2013-07-10 10:32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精神,参照我校普通高教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制订内蒙古科技大学成人学历教育本科(含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成人本科生经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环节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并满足下述条件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所有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中(75分)以上。
3、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位《综合课程》考试。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认定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2、在规定学制期限内,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补考累计达五门次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补考累计达三门次以上者;
3、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三、申报和授予程序
1、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
2、教务科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后,将符合授予条件者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3、由教务处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待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学士学位每年申报一次,必须在毕业当年申报。
5、由教务处负责制作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
四、其他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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