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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纪律与监考守则
2013-07-10 10:29  

(一)考场纪律
1、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2、学生在每门课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凭学生证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3、试卷及稿纸统一印发。除规定的文具外,任何书籍、笔记本及纸张均不得带入试场(已带入的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若不听监考人员的劝告、无理取闹者取消考试资格。
4、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试场,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试场。凡学生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5、学生应自觉保持试场肃静,试场内不准吸烟。遇到试题有印刷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6、学生答题必须用黑或兰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或炭素笔书写,其它颜色一律无效(试卷上用铅笔画草图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不予评分。
7、试卷必须独立完成,如有窥视、抄袭、夹带、传递纸条,调换试卷及替考等作弊行为,立即停止其考试,试卷按零分处理,并在记分册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对于有意告诉他人答案、让人抄袭试卷者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8、试卷全部答完后,将试卷及稿纸正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立即离开试场。严禁在试场周围议论考题和喧哗。
9、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不论答完与否,应立即停笔离开试场。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拖延不交试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试卷,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
(二)监考守则
  1、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排在前一位的监考人员提前二十分钟到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排在后一位的监考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布置考场,根据考试人数单人单桌排定座次。
2、发试卷前,应重申考场纪律,认真布置考场,核对应考人数。如未按单行、单人和规定的座次就坐时,必须立即进行调整。
3、监考中,要认真核对学生证,无证者令其退场。
4、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及舞弊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对放松监考、听任作弊、知情不报的监考人员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5、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的字迹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6、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报刊、谈笑和做其它事情,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1、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令学生全体起立停止答卷,然后清点核对试卷,如发现份数不符,应及时查明情况。
2、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监考报告单,签字后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3、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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