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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3-07-10 10:28  

 内蒙古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任务.为向学生提供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协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确保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入学教育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挡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 表、在校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单、毕业登记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语表、在校期间奖惩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 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但须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注册后方可保留学籍一年,最多可保留二年。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有关规定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在籍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


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均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形式分闭卷、开卷及口试三种,可根据课程性质而定。

第七条  凡两个班及两个班以上开出的学时相同或相近的同一课程必须进行统考。命题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完成。

第八条  各门课同时命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试题需注明答题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及考试形式(开、闭卷)。试卷格式统一(另见格式要求)。

第九条   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计算:延续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有两次补考机会。每学期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其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未达学籍处理规定门数),在毕业前还有一次补考机会。经第二次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未达退学规定),按结业处理。结业后,由本人向学校申请重修。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有一次补考机会,安排在结课后一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凡一学期上课时数、实验时数、作业数未达到规定的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成绩按缺考处理。一年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平时成绩占20—50%。

第十三条 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允许缓考,考试时间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其成绩按考试成绩登记。如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凡擅自旷考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如检讨深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两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如检讨深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免修 、免考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不包括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学生因故拟到其他高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以下同)听课者,由本人 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科备案后,可到其他高校听课。但必须持该校听课证明回校参加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作该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学生入学前确已学过,但无成绩,在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科备案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其卷面考试成绩记作该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学生入学前在其他高校修读过,且有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考试成绩单,并证明其考试成绩及格者,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免修免考。经学 院严格审查批准,教务科备案后,准予免修免考,承认其所取得的考试成绩。各类学生在读期间,免修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四门。

第十九条  从事特殊行业(野外施工等)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不能参加某些教学环节,又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者,由本人持所在单位证明申请,年级主任签署意见,经学院批 准,教务科备案后,可免于参加部分教学活动,但要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参加实验,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卷面成绩的80%记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升级 、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补考后,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可随班跟读,不及格课程允许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五门或累计七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若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留转至相近专业或随原班试读,但需交纳一学年学费。不及格课程必须在下一年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在籍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学制年限两年。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教务科备案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以一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凭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需持县以上医院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校根据学生所修课程情况重新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转专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经学院批准,教务科备案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证明,学校批准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办理转学手续。要求转入我院学习者,需向学校提交转学证明,课程考核成绩单以及相关证明,经我校批准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只在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同层次、同年级(或低一个年级)成人学历教育之间进行,转专业仅限一年级进行。文科不得转入理科学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2)    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者;

(3)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三个月以上者;

(4)    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修业年限者;

(5)    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六门或累计十门以上(含十门)课程不及格者;

(6)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7)    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学生工作单位或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学习者;

(8)    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经教务科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退学手续及开具退学证明。退学学生修业在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治思想好并乐于为班级服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及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给予奖励)。评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触犯国家法律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检查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奖励和处分的情况均记入其学籍档案。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见《内蒙古科技大学成人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学位。

第四十条   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未达退学条件者)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其不合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之内可申请重修,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证日期填写。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其解释权归内蒙古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三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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